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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知】你知不知道滕州供暖费有两种计费办法?另一种更省钱
关于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
滕价发〔2017〕42号
各供热企业:
根据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和山东省物价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》(鲁价格一发[2014]120号)等有关规定,现对我市集中用热两部制热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计费的,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。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,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。计算公式为:
用热费用=基本热费(占供热费的30%)+计量热费(占供热费的70%)
其中:
基本热费=基本热价(元/平方米)×计费面积(平方米)
计量热费=计量热价(元/千瓦时)×用热量(千瓦时)
计费面积: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,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。
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5.7元;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.14元。
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.74元;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.15元。
二、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,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,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。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,按供热面积收费。
三、为鼓励用户采用按流量计费,在结算热费时,仍试行“多退少不补”政策,即供热结束后按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,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退还给用户。具体退还方式和退还时间由供热企业与用户按合同约定执行。
四、对已开户正常供热而申请停止用热的居民用户,不计收热费。
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滕州市物价局
2017年9月30日
信息来源:滕州市物价局
编辑:苗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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